立磨知识
立磨
联系我们
- 电话:021-33581759
- 邮箱:info@tlzjmachinery.com
- 传真:021-33581726
- 24小时服务热线:400-921-0788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辽宁恒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股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6 23:25:51 作者:杏彩体育唯一官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中新材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中)拟收购辽宁恒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水泥)及其关联企业股权,详细情况如下:
辽宁金中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李英科、李金航2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恒威水泥100%股权,收购彭耀华、唐军忠2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辽阳市弘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光矿业)70%股权,收购李英辉、徐振宇2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本溪永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永星)100%股权,并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公司成为辽宁金中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辽宁金中获得恒威水泥100%股权、本溪永星100%股权及弘光矿业70%股权。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亚事)对恒威水泥及其关联企业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了评估,并选定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恒威水泥100%股东权益预评估值为30,906.20万元、弘光矿业70%股东权益预评估值为5,969.06万元、本溪永星100%股东权益预评估值为5,972.77万元,合计42,848.03万元,经协商,股权转让价款根据评价估计价格确定,最终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资产评定估计结果为准。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尚需履行国有资产评定估计备案程序。
1.李金航,自然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2110**********6613,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陈家胡同。
2.李英科,自然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2110**********5114,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陈家胡同。
3.彭耀华,自然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2110**********005X,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
4.唐军忠,自然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2110**********6553,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陈家胡同。
5.李英辉,自然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2110**********5114,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张书村。
6.徐振宇,自然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2110**********511X,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张书村。
(二)本次交易对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亦不存在别的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泥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企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恒威水泥位于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陆甲村,建有一条4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MW余热发电系统及年产220万吨水泥粉磨,保有石灰石资源储量6,523.42万吨。生产线整体建设水平较高,工艺布局合理,主机设备是采用中材装备、唐山盾石、合肥院、长城重工等一线品牌,企业主要指标吨熟料标煤耗93kg,吨熟料综合电耗48度,与行业内同类型企业对标属优秀类企业。
恒威水泥通过了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拥有31项专利,是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
恒威水泥下设辽宁恒威集团百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商砼)及辽阳市恒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建材)2家全资子公司。百威商砼主营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及销售,目前拥有四条HZS180生产线/年。恒威建材主营矿山开采、加工,采矿证范围内控制可采资源储量2,763.83万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威水泥资产总额为101,977.98万元,负债总金额为70,939.19万元,净资产为31,038.78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44,036.43万元,经营成本为42,405.09万元,纯利润是-6,926.6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审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恒威水泥资产总额为29,366万元,负债总金额为38,666万元,净资产为-9,300万元;营业收入为39,129万元,经营成本为30,142万元,纯利润是-54,263万元,扣除处置应收往来款损失后实际盈利1,73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4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恒威水泥进行审计。截至2024年8月31日,恒威水泥资产总额为27,164.37万元,负债总金额为40,330.92万元,净资产为-13,166.55万元;2024年1-8月份,营业收入为22,695.40万元,经营成本为21,019.50万元,纯利润是-59,671.14万元。
根据北方亚事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24]第01-971号恒威水泥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恒威水泥净资产评价估计价格为30,906.20万元,较标的公司审定账面值净资产增加44,072.75万元,增值率为334.73%。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结果见下表:
注:为规避大额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按照双方合作谈判结果,恒威水泥在基准日前对债权资产进行了处置,产生处置损失约5.6亿元,导致净资产为负值。
基本假设包括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
一般假设包括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企业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保持企业的正常运作;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形态趋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管理方式和管理上的水准的基础上,营业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无重大变化等。
特殊假设包括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目标公司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没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的经营计划和追加投资可以如期实现。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并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资产基础法主要评估参数包括:经济寿命年限、土地还原率、矿权收益折现率、收益期;收益法主要评估参数包括:收益年期、毛利率、期间费用率、所得税率、折现率等。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恒威水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0,906.20万元,评估增值44,072.75万元,增值率334.73%。
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恒威水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056.00万元,增值46,222.55万元,增值率351.06%。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0,906.20万元,采用收益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33,056.0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2,149.80万元,差异率6.96%。
本次评估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的评估方法对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对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结果的分析,我们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原因如下:
收益法评估结果取决于企业未来经营数据实现的可靠性,因企业未来受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使得未来收益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较为稳健,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净资产的市场价值。
(1)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8,401.19万元,主要原因为恒威水泥会计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远低于评估计算的经济寿命年限。
(2)采矿权评估增值9,390.50万元,主要原因为企业2016年取得时原矿权价值较低,本次矿权评估市场价值高于出让收益金。
(3)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4,556.91万元,主要原因为企业土地于2004年原始入账,本次评估参考基准日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形成增值。
经营范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建筑用石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矿山年设计生产能力260万吨,保有储量5,321.1万吨,可采储量4,706.10万吨,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并建有一条260万吨/年骨料线,目前正常开采,主要为恒威水泥、百威商砼提供石灰石、骨料等材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弘光矿业资产总额为10,008.43万元,负债总额为8,736.57万元,净资产为1,271.86万元;2023年1-12月份,营业收入为2,498.28万元,营业成本为1,011.26万元,净利润为88.5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弘光矿业资产总额为6,379.91万元,负债总额为4,757.77万元,净资产为1,622.14万元;营业收入为2,852.27万元,营业成本为1,576.17万元,净利润为50.2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基准日,弘光矿业经审计资产总额为8,040.43万元,负债总额为4,866.04万元,净资产为3,174.39万元;2024年1-8月份,营业收入为1,690.96万元,营业成本为1,040.99万元,净利润为-502.17万元。
根据北方亚事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24]第01-973号弘光矿业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弘光矿业净资产评估价值为8,527.23万元,较标的公司审定账面值净资产增加5,352.85万元,增值率为168.63%。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结果见下表:
基本假设包括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
一般假设包括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企业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保持企业的正常运作;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无重大变化等。
特殊假设包括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目标公司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没有出现重大变化,管理层的经营计划和追加投资可以如期实现。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并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资产基础法主要评估参数包括:经济寿命年限、土地还原率、矿权收益折现率、收益期;收益法主要评估参数包括:收益年期、毛利率、期间费用率、所得税率、折现率等。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弘光矿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527.23万元,评估增值5,352.85万元,增值率168.63%。
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弘光矿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533.00万元,增值5,358.61万元,增值率168.81%。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527.23万元,采用收益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8,533.0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5.77万元,差异率0.07%。
本次评估主要是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的评估方法对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做评估,通过对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结果的分析,我们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原因同恒威水泥。
(1)固定资产评估增值1,009.30万元,根本原因为弘光矿业会计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远低于评估计算的经济寿命年限。
(2)采矿权评估增值2,484.20万元,根本原因为企业2016年取得原矿权价值较低,评估结果中包含企业未来开采经营的利润。
经营范围:水渣、新型建材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溪永星位于本溪市桥北钢铁产业园内,建有2台HRM3700S矿粉立磨,水渣、粉煤灰采购自附近本钢北营公司(6公里)、本钢板材公司(8公里),供应充足,运输便利,成本优势明显,矿粉主要供应恒威水泥。
本溪永星下设本溪长白1家全资子公司,本溪长白主营超细粉的生产及销售,该公司位于本溪永星院内,租赁本溪永星的土地及厂房使用,建有2台φ3.2*13m管磨,其中1台改造为超细粉磨,产品主要供应恒威水泥及其关联企业生产使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溪永星资产总额为18,524.18万元,负债总额为15,197.24万元,净资产为3,326.94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6,987.61万元,营业成本为6,069.44万元,净利润为-845.9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溪永星资产总额为8,000.17万元,负债总额为7,270.24万元,净资产为729.93万元;营业收入为6,011.56万元,营业成本为5,731.26万元,净利润为-2,668.86万元,扣除债权处置损失848万元、非正常经营支出600万元,全年预计实际亏损1,200万元,根本原因为受水泥市场行情报价下降影响,矿粉售价下降。(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基准日,本溪永星经审计资产总额为7,965.39万元,负债总金额为6,606.49万元,净资产为1,358.90万元;2024年1-8月份,营业收入为3,665.14万元,经营成本为3,419.51万元,纯利润是-1,968.04万元。
根据北方亚事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24]第01-972号本溪永星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溪永星净资产评价估计价格为5,972.77万元,较标的公司审定账面值净资产增加4,613.87万元,增值率为339.53%。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结果见下表:
基本假设包括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
一般假设包括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企业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保持企业的正常运作;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形态趋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管理方式和管理上的水准的基础上,营业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无重大变化等。
特殊假设包括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目标公司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没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层的经营计划和追加投资可以如期实现。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并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资产基础法主要评估参数包括:经济寿命年限、土地还原率、矿权收益折现率、收益期;收益法主要评估参数包括:收益年期、毛利率、期间费用率、所得税率、折现率等。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本溪永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972.77万元,评估增值4,613.87万元,增值率339.53%。
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本溪永星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426.00万元,增值5,067.10万元,增值率372.88%。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972.77万元,采用收益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6,426.0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453.23万元,差异率7.59%。
本次评估主要是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的评估方法对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做评估,通过对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结果的分析,我们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原因同恒威水泥。
(1)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958.64万元,根本原因为本溪永星会计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远低于评估计算的经济寿命年限。
(2)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2,493.24万元,根本原因为企业土地于2011年原始入账,本次评估参考基准日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形成土地增值。
1.恒威水泥实控人李英科与弘光矿业、本溪永星股东均存在代持关系。2024年11月3日本溪永星、弘光矿业股东已书面说明股权代持关系,并承诺如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与李英科承担连带责任。
2.恒威水泥、弘光矿业、本溪永星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以上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交易为股权收购,债权债务由收购后公司承接。
3.恒威水泥股东李英科、李金航按股权比例以其持有的恒威水泥3000万元出资额对应股权为保障恒威水泥履行其与辽宁金中签署的相关合同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在恒威水泥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当天同时解除,由恒威水泥返还剩余款项。除此之外,各企业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等事项。
4.恒威水泥、弘光矿业、本溪永星合计为15家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已在交易协议约定解除全部对外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作为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截至目前,辽宁金中尚未与交易对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商议,辽宁金中拟分别与恒威水泥、弘光矿业、本溪永星三家企业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恒威水泥100%股权价值30,906.20万元、弘光矿业70%股权价值5,969.06万元、本溪永星100%股权价值5,972.77万元,合计42,848.03万元,转让价款最终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为准。
第一期: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转让方取得转让企业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双方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及100%股权质押协议且转让方已签署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提交受让方后,支付第一期40%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期:转让方解除标的企业全部的对外担保、双方签署《交接协议》并完成标的企业交接、完成标的企业交接审计及工商变更、李英科将所持弘光矿业30%股权质押给辽宁金中并完成质押登记后支付第二期30%股权转让价款。
第三期:恒威水泥取得足额缴纳社保、无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处罚及不欠税证明等合同约定事项后支付第三期20%股权转让价款。
第四期:交接完成日起36个月内转让方未发生违约行为、未出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或有负债等,或虽出现该等情形但转让方已予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或损失。支付第四期10%股权转让价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第四期股权价款对应利息。
标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债权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仍由标的企业享有。
股东借款由收购后公司作为偿还主体分两期支付,资金为辽宁金中提供的借款。截止交接日应收账款预先从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交接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收购后公司根据实际收回金额支付相应价款,三十六个月后不再支付任何款项。
已在标的企业截至交接完成日的《交接审计报告》中记载的负债继续保留在标的企业。未在截至交接完成日的《交接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或有负债,由乙方承担。
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至交接日,期间产生的损益由转让方承担或享有。过渡期损益具体金额以辽宁金中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交割审计报告》记载的金额为准。
协议经各方中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本人签字后生效。
2.百威商砼保留的员工不超过50人,本溪永星(含本溪长白)保留的员工不超过50人。
未接收人员由恒威水泥原股东依法依规妥善安置,全部人员在交接日之前因劳动关系纠纷、薪资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责任由原股东方承担。
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税金,依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由各相关方各自承担,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1.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李英科将其持有的弘光矿业30%股权质押给辽宁金中,质押期限为三年,自股权质押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2.恒威水泥、弘光矿业、本溪永星股东借款合计21,832.94万元,在股权交割完成后,将由辽宁金中提供借款,用于上述公司偿还原股东借款。
从辽宁省区位位置来看,辽宁省雄踞东三省南大门,与吉林、河北、内蒙古相毗邻,海陆交通运输发达,对吉林、黑龙江、京津冀及东部沿海水泥市场有较强的影响力。辽宁中部区域水泥对吉林、黑龙江两省水泥市场的冲击尤其明显,2023年吉黑区域市场受辽宁水泥市场影响,水泥出厂价格一度降至200-210元/吨左右,辽宁区域市场的稳定对吉黑市场行情报价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从辽宁省水泥市场结构来看,辽宁省水泥行业在产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万吨。行业集中度低、无领军企业,前三家企业市场占比约为50%。从历史来看,该种市场结构对行业秩序易于产生不利影响,通过整合可以提高公司在区域水泥市场的话语权,培育区域领军企业,更好的发挥大企业引领作用,有利于稳定和进一步恢复区域市场秩序。
从标的企业自身来看,恒威水泥紧邻沈阳,拥有丰富石灰石资源和完整的产业链布局,具有一定的区位和成本优势,且作为辽宁水泥行业会长单位,在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是东三省水泥行业协同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辽宁金中收购恒威水泥及其关联企业,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同时也符合公司以京津冀为核心,华北为一体,东北、西北为两翼的战略布局,有利于进一步做强做优公司水泥主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反“内卷式”竞争要求,有望推动区域行业整体效益进一步向好,促进辽宁乃至泛东北地区水泥行业生态良性发展,进而助力本公司核心市场京津冀区域高质量发展。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4,64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
2021年11月3日,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61号),核准公司发行1,065,988,043股股份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并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亿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1年12月16日,本次吸收合并新增发行的股份1,065,988,04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479,641,194股。
2022年1月14日,本次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发行的股份178,571,428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58,212,827股。该等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所新增发行的股份44,642,857股。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该股东在本次交易中已就其所获得的股份作出如下限售承诺:
根据《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取得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4,64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承诺;
3.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的相关信息公开披露线.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赞同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唐山冀东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投资)。吸收合并完成后,新材料投资的独立法人资格被注销,公司承继及承接新材料投资的所有资产、股权、债权债务、人员、业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新材料投资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新材料投资被吸收合并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此新材料投资的注销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涉及公司股本及股东变化。